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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学院发〔2018〕95号萍乡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作者: 时间:2021-11-17 点击数:

萍学院发2018〕95号

 

 

关于印发《萍乡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门:

《萍乡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萍乡学院

                             2018年11月21日

 

 

 

 

萍乡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学校办学效益,特制订本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二条  实验室在学校、二级学院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  实践教学管理科是学校实验室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简称“实验室管理部门”)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实验室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把培养高质量人才,做出高水平科学研究成果作为工作重点;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六条  实验室工作应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以现代科学技术和先进设备装备实验室,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逐步实现实验现代化。

第七条  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建立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队伍。

第八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要求、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负责制订实验教学计划与大纲,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课,并负责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九条  重视和加强对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技能和现代实验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条件的实验室要向学生开放,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研究活动。

第十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要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进实验方法,加强设计性实验、综合性实验,激发学生的想象力、创造力。

第十一条  实验室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工作。

第十二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积极开展实验技术和自制实验仪器的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等技术交流活动。

第二章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立、更新、完善,需经申报、论证、审批之后方可执行。建设单位填写《萍乡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经实验室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五条  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实验室调整是指对实验室进行不涉及实验室新建和原有实验室撤消的调整,需要由各学院详细说明调整理由和方案,书面报送实验室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撤消,需要由学院详细说明实验室撤消的理由、方案以及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排、实验室用房的处理办法、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相关经费的处理意见等,书面报送实验室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应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统一归口,全面规划。实验室应当根据教学要求及科研和学科建设方向,提出建设规划,报二级学院、校审批后执行。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的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二十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以校、二级学院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制度, 如二级学院成立实验中心,由一名副院长分管实验教学工作或兼任实验中心主任。根据专业及教学需要建立实验室。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各学院聘任,经学校批准。实验室主任必须具有高级职称。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暂行条例中所列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四)制定各类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实验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并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各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咨询、研究,提出建议。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由实验室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能是: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全校性实验工作总结、经验交流等工作。

(二)制定、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对实验室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负责实验室评估、评优工作,协助、参与重点实验室申报与建设工作。

(三)参与全校实验用房、科研用房、学生实训基地用房的规划及调配。

(四)协同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管理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并参与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促进实验室资源优化组合、资源共享,建立公共教学实验实训平台,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五)参与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及使用单位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进行购置论证、验收、建立技术档案、检查使用状况和核定工作机时。

(六)协助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工作。配合人事处及有关部门对实验人员进行定岗、定编、定职责,开展实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管理部门按照实验室综合效能、实验教学、管理水平等方面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保密工作、安全管理、放射性管理等法规和制度,做好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师生开展实验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执法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待整改后,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十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萍乡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萍乡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萍乡学院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执行。要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作用,避免重复购置,提倡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学校全局发展需要,学校有权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统一调配。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要重视仪器、仪表、工具等的计量工作。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十三条  强化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实验室工作进行管理,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四条  组织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考核和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规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人员与职责

第三十五条  实验工作人员是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的重要支撑力量,是直接从事实验教学、工程教育、科研一线工作的核心技术力量。实验工作人员和理论教学教师,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含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专职人员的职称评审及结构比例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实验教师是实验课程的责任人,必须由讲师以上职称或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担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参与制订实验教学计划,认真做好实验前的资料收集、实验方案确定等工作。

(二)认真备课,预做有关教学实验,提前判断学生试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实验课教学质量。

(三)认真负责地指导学生进行实验操作,重视实验课教学的各个环节,按时批改实验报告,经常性地检查学生的实验预习及实验记录,开展实验课考试,客观地评定学生实验课成绩。

(四)教育学生爱护公物,珍惜实验用品,养成勤俭节约、严谨求实的工作习惯。

(五)指导教辅人员做好实验准备工作。

(六)编写实验课教材、实验指导书或实验讲义,不断充实和更新实验内容。

(七)积极参加实验内容更新及实验研究工作,促进实验教学的现代化。

(八)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使用方法,教育学生安全规范的使用仪器设备。

(九)协助实验室做好科学管理及安全卫生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实验技术人员由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担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认真完成实验室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接受实验教学中心的统一安排与调配。

(二)积极参加教学改革研究工作,积极主动协助实验教师努力开设新实验课,以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实验教学改革与创新。

(三)掌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操作方法和有关实验知识,保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编写实验室仪器的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

(四)按照实验教学计划,按时完成实验前的准备工作(如药品、材料、试剂配制和仪器设备等)。在实验课进行中解决实验过程中遇到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和试剂等实验用品问题,协助实验教师处理好突发事故,保证教学顺利进行。

(五)做好实验室的仪器设备、配件、器材、低值易耗品、材料、仪器说明书及图书资料的管理工作,做到帐、物、卡相符。

(六)负责新进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工作,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和实施仪器设备信息化管理工作。

(七)认真贯彻执行实验器材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制度。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认真做好实验仪器设备的建帐登卡,查清盘点和清耗药品、 易损原件的增添、更新、报损、报废等工作及有关统计报表工作。

(八)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实验工作日志登记工作等。

第四十条  技术工人由具备多年工作经验,熟悉设备基本原理和使用方法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原则上要求本科或以上学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熟悉实验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做好仪器设备的常规性保养、维护、检修及调试工作。

(二)完成实验设备运行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实验课教学的顺利进行。

(三)严格执行实验室的各顶规章制度,管好、用好有关仪器设备,积极参加仪器设备的技术改造、更新工作。

(四)负责实验设备的水、电、气路安装和改造等工作。

(五)适当参加实验研究及实验课辅导工作。

(六)完成实验室分配的其它任务,做好实验室的安全及清洁卫生工作。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原则上由本专业副高及副高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本实验室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和专业发展方向,负责制定实验室发展规划和仪器设备配备方案。

(二)全面负责实验室日常业务工作,负责组织实验室评估和审查的准备工作。

(三)按照教学大纲和科研计划要求,会同有关教学、科研人员,审定实验大纲、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以及科研实验实施方案,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四)负责实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和实验工作人员的任务分配,并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安排实验工作人员的业务提高和培训工作。

(五)组织本实验室开展实验教学检查、实验教学质量自评,组织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实验教学改革等活动。

(六)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技术服务工作;组织安排校内外委托的实验、测试、加工、试制等任务。

(七)对实验室进行科学管理,努力提高实验室的投资效益,贯彻实施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八)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配合学校职能部门做好实验工作人员的考核和提出晋升意见。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副主任协助实验室主任做好各项工作,由讲师以上职称或专业的硕士以上学历人员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如下:

(一)协助实验室主任指定实验室发展规划,负责实验室用房规划、科研平台的建设和规划工作;

(二)实验室科研项目、经费、成果(论文、专刊、鉴定、获奖)的数据统计工作;

(三)组织制定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实验室内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仪器设备管理、统计、维修和校准等工作;

(四)组织科研项目、实验成果和先进实验室、国家、省、市相关部门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工作;

(五)负责组织参加学术交流和科研成果推广工作;

(六)组织开展新实验项目的论证和试行等工作,组织实验仪器设备的采购论证和选型以及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六章  人员编制与待遇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与待遇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执行,由实验室管理部门解释。

 

 

 

 

 

 

 

 

                                                    

  萍乡学院办公室              2018年1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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