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萍学院发〔2018〕99号萍乡学院实验室设置办法

作者: 时间:2021-11-17 点击数:

萍学院发2018〕99号

 

 

关于印发《萍乡学院实验室设置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门:

《萍乡学院实验室设置办法》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萍乡学院

                             2018年11月21日

 

 

 

萍乡学院实验室设置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建设,规范实验室设置,提高实验室效能,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实验室是具备基本规模(人、财、物、任务等),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的教学科研实体单位,而不是指实验场所、实验分室。

第三条  实验室分为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和科学研究实验室三类。

第二章  实验室设置条件

第四条  设置实验室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实验用房(使用面积);

(二)有50万元以上的基本实验仪器设备;

(三)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教学、科研、技术开发任务饱满,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基础实验室(以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教学为主的实验室):学年实验工作量≥30000学生人时;或承担全校相关专业的全部同类实验教学任务,学年实验工作量≥15000学生人时。

专业实验室(以专业课教学为主的实验室):每学年承担5门以上课程或本学科全部课程的实验教学任务;或实验工作量≥6000学生人时。

科学研究实验室:每年承担5项以上科研课题或每年承担50万元以上的技术开发任务。

第三章  实验室设置原则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按公共基础教学实验平台、学科大类教学实验平台和专业教学实验平台建设。实验室的设置应符合学校办学目标和改革建设规划,有利于资源共享和集中建设与管理,有利于全面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实验室不能小而全,分散重复建设,提倡和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校、院级教学(科研)实验中心。具体设置原则如下:

(一)公共基础教学实验室一般按一级学科设置。

(二)专业实验室一般按大类、一级学科设置,提倡和鼓励按功能分区,搭建教学、科研一体化的共享开放的实验大平台。

(三)新专业(学科)的实验室建设,在不具备独立设置实验室条件时,应依托专业(学科)相近的实验室开展工作。具备独立设置条件后,经学校批准,可组建相应实验室。

(四)人员、任务等规模不具备实验室设置条件的学院(如文科类学院),可适当放宽条件设置院管教学实验室(中心)。

(五)隶属于校、院的科研所(中心)必要时可纳入科学研究类实验室管理。

(六)已建实验室连续三年不具备独立设置条件,经主管部门考评论证,予以调整、撤销。

第四章  实验室申报、确认程序

第六条  实验室设置由实验室管理部门管理,由二级学院向统一申报。申请设置或调整实验室的程序如下:

(一)由二级学院规划论证,向实践教学管理科申请,每学年一次。

(二)二级学院向实验室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包括:

1.学院实验室建设整体规划;

2.拟设实验室的建设规划;

3.拟设实验室的教学、科研等任务;

4.萍乡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或实验室调整)申报书;

5.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三)实验室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考核评审。

(四)报请主管校长审批。

国家、省、市级实验室申报由实验室所在单位向实验室管理部门申请,经专家审核,主管校长批准,由学校统一向相应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第五章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由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萍乡学院办公室               2018年1126日印发    


 

版权:萍乡学院  地址:江西省萍乡市萍安北大道211号

邮编:337055  联系电话:0799-6684899 传真:0799-6682222  备案序号: 赣ICP备120023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