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学院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实验室废弃物安全处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管理,防止废弃物污染校园环境,消除安全隐患,维护实验室、校园安全,实验实验室废弃物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学院各级各类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过程中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污染物。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 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实验室废弃物回收点的设置建议和管理。
(二)按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暂存、转移等。
(三)及时与学校教务处、招标办、资产设备处沟通,办理相关处置手续,做好协调工作。
(四)监督、检查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落实情况。
第四条 实验教研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本楼层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转移;根据“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使用实验室的科研人员对本实验室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负责,做好收集与转移工作,做好参与实验学生的安全、卫生教育工作。
第五条 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应要求各教学班级班主每学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班会,做好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工作,纳入班主任考核。
第三章 废弃物的回收与暂存
第五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所产生危险废弃物类别、特性配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收集容器或装置。容器不能有破损、损坏或其它可能引起废弃物泄漏的安全隐患。
第六条 实验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须进行分类收集,禁止将易发生化学反应的废弃物混装、固液混装,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放,严禁将实验室废液直接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将实验室固态废弃物随意丢弃。
第七条 收集容器或装置应在醒目位置粘贴相应废弃物标签,详细标明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与特性。
第五章 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
第八条 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处理
(一)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低于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方能直接排入大气;产生有毒气体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必须有实验废气的吸收或处理装置,使有害气体被吸收后再通过通风橱排出。
(二)实验中产生的酸、碱废液必须经中和处理并达到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严禁将未经处理的酸、碱废液直接倒入水池排入下水道。
(三)未处理的废酸、废碱溶液,实验中产生的有害、有毒废液应分类收集于专门的废液收集容器中,禁止将易发生化学反应的废液混装在同一收集容器内。含重金属的废液,不论浓度高低,必须全部回收。收集容器中的废液不应超过容器最大容量的80%。
(四)实验室所产生的各类危险化学固态废物,包括:固态、半固态的化学品和化学废物;原瓶存放的液态化学品,应收集在安全牢固的包装材料(如纸箱、编织袋等)内,确保转运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 实验室生物废弃物的处理
(一)微生物污染的培养基、菌(毒)种保存液、生物标本、移液器吸头等感染性废弃物或微生物可疑污染物,首选进行压力蒸汽灭菌,经121℃、15分钟高压蒸汽消毒后放入贴有“生物废弃物”标识桶内。
(二)采血针、注射器、试验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所有损伤废弃物都必须放入符合要求的利器专用盒里,容器装满3/4后封盖先进行高压蒸汽灭菌处理,再使用垃圾袋包装,按要求贴上警示标志及标签。
(三)所有弃置的实验室生物样本、培养物和被污染的废弃物在从实验室中取走之前,应使其达到生物学安全。各实验室产生的生物废弃物经处理后,统一收集运送到“废弃物集中收集点”作进一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生效的学院其它相关办法或规定与本办法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
2019年5月21日